AI导读:

国家发改委与国家数据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价格形成机制,涉及登记、治理、开发数据产品与服务,并规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近日,国家发改委与国家数据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构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地区、部门及单位(以下简称“授权主体”)需遵循相关法规,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并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进行数据治理与开发,旨在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

根据通知要求,授权主体需指导运营机构制定涵盖各类应用场景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对于服务于公共治理及公益事业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将实行免费供应;而对于促进产业发展及行业进步的相关服务,则可合理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此项费用的管理将遵循政府指导价原则,具体收费标准依据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登记机构级别有所不同。由国家数据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的登记机构所登记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将按照既定程序纳入中央定价目录;而由地方数据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的登记机构所登记的,则按程序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原则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协同数据管理等部门共同制定收费标准,而在确有必要时,也可授权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相应制定。

此举标志着我国在公共数据资源管理与利用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旨在通过规范化管理,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激发数据创新活力,进一步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