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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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调整风险因子,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引导保险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并对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实施差异化的最低资本要求,旨在提振资本市场信心并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南方日报讯(记者/张艳)9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颁布了《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在维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的监管底线不变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进行了实质性的优化调整,并于发布之日起即刻生效。
根据《通知》的具体要求,对于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保险公司,其风险因子由原先的0.35下调至0.3;对于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的保险公司,风险因子则由0.45调整为0.4。此外,对于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且未进行穿透处理的部分,风险因子也从0.6降低至0.5。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锁凌燕对此表示:“这一系列风险因子的调整,对资本市场而言,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有助于提振市场信心、激活交易活动并扩大资金供给。通过降低权益资产的风险最低资本消耗,为保险资金在权益投资领域释放出更多的配置空间。”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还强调了保险公司需加强对投资收益的长期考核,并要求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过去三年的平均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锁凌燕进一步指出:“这一举措有助于险资更好地发挥其在资本市场中的‘压舱石’作用。”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任志宏则认为,《通知》的出台是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及消费者信心的重要配套文件,为保险资金入市提供了更为明确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他强调:“保险资金作为最稳定且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重要资金来源,将对中国股市的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为引导保险资金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通知》还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其风险因子将被赋值为0.4。同时,对于保险公司经营的科技保险,将适用财产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并按照90%的比例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此外,《通知》还针对不同规模的人身险公司、财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实施了差异化的最低资本要求。同时,为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将保险公司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由现行的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以此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长期保障型产品。
任志宏对此评价道:“新规对降低中小险企的最低资本要求给予了一定的资本折扣,这对于在当前保险市场非均衡发展状态下,促进中小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注:图片为示意,实际内容与本文无关)(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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