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险企偿付能力监管新标准
AI导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旨在完善监管标准,促进保险公司稳健运行。通知包括差异化调节最低资本要求、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支持资本市场及科技创新等多方面内容。
近日,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促进保险行业稳健运行并引导其回归保障本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优化在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的监管底线不变的基础上,根据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针对性调整。
《通知》共包含十条内容,主要围绕四大方面展开:差异化调节最低资本要求、引导保险公司强化保障功能、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以及推动科技创新。具体而言,针对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等的风险因子进行了下调,业内专家指出,这一举措旨在更好地引导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产业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在差异化资本监管方面,《通知》针对不同规模的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人身险公司设定了不同的最低资本计算标准。对于总资产在一定范围内的中小险企,采取了更为宽松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计算方式,以助力其稳健发展。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认为,此举将有利于提升中小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此外,《通知》还优化了资本计量标准,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长期保障型产品。将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上限由35%提高至40%,旨在推动保险机构提供更多长期保障型产品。同时,对于财产险公司的准备金回溯偏差率以及非基础资产的投资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以促进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在支持资本市场方面,《通知》下调了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以及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的风险因子。并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投资收益的长期考核,公开披露近三年的平均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此举旨在引导保险资金更多地流向蓝筹股和科技创新企业。
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风险管理与精算系教授周明指出,风险因子的优化体现了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在风险计量上的精准性。这一政策不仅有助于释放保险公司资本要求、提高资金运用效率,还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然而,尽管政策层面已做出调整,但保险资金最终能投向这些资产的规模及其对市场的影响还需视保险公司的实际投资规模而定。
总体而言,《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将为保险行业的稳健发展和支持实体经济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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