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精工控制权之争再升级,新《公司法》下公司治理迎新挑战
AI导读:
华菱精工发布公告,第二大股东捷登零碳计划增持公司股份,控制权之争再趋激烈。同时,新《公司法》的实施为上市公司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6月28日,上市公司华菱精工发布重要公告,宣布其第二大股东捷登零碳计划在未来三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比例不低于7.50%、不超过9%。这一举措再度加剧了华菱精工控制权之争的激烈程度。
回顾去年5月,捷登零碳原本计划从黄业华手中高溢价受让其所持华菱精工股权及表决权,旨在取得公司控制权。然而,进程中出现变故。今年5月8日,华菱精工公告显示,捷登零碳决定终止此次收购,同时黄业华、黄超的表决权委托也于5月7日终止。由此,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黄业华,实控人仍为黄业华、黄超父子(合计持股20.41%),而捷登零碳则继续作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9.5%)。
尽管收购终止,但捷登零碳此前已对华菱精工董事会进行了改组并成功控制董事会,7位董事中有4人由捷登零碳提名。此外,捷登零碳还提名了1名新任监事。在2023年股东大会上,黄业华方面曾提交议案,试图罢免捷登零碳方面的董事、监事职务,但并未获得通过。
值得注意的是,华菱精工两大股东对公司控制权之争已经波及到监事会。6月16日,华菱精工发布公告称,监事姜振华(黄业华妻子的外甥)召开了监事会,表示经股东反映,公司现任董事、前任高管罗旭、贺德勇等在履职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提请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对此行为是否递交司法机关处理等事项进行表决。在监事长拒绝后,姜振华与另一位监事共同推举姜振华召集和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
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具有对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职权。根据相关规定,若董事、高管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股份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若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过半数的监事可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笔者认为,本案中监事履行对董事、高管的监督职责无可厚非。然而,关于相关股东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是否已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等细节,目前尚不清楚。若符合《公司法》要求,监事会应审议股东的请求,并决定是否代公司向董事等提起民事诉讼。当然,监事会成员也应先核实相关董事、高管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长期以来,监事会、监事在上市公司中发挥的监督作用并不理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足鼎立、相互制衡的理想形态与现实存在较大差距。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大胆改革创新,允许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这一条款为股份公司提供了在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中“二选一”的授权。然而,若设立审计委员会后是否还可再设监事会,仍存在模糊之处。若取消作用不大的监事会,无疑将为公司节约不少费用。
此外,关于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是否全盘承接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责,也值得深入探讨。例如,审计委员会是否能承接监事会对董事、高管履职行为的监督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这些董事并非天然遵纪守法模范。若成员违法违规,如何实现自我监督?上市公司又应如何对审计委员会成员建立内部监督制衡机制?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带来了诸多制度创新。在新法已施行的大背景下,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如何在法律框架下灵活应变,成为有关各方亟需周密考量的问题。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尽快出台相应细则,以指导上市公司在新法框架下的治理实践。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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