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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为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严格募集资金监管,起草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强调募集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专注主业,明确了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具体情形和延期实施的流程要求,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临时现金管理、补充流动性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

人民网北京1月19日电(记者黄盛)近日,证监会为深化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工作,并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在原有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简称《2号指引》)基础上,进一步起草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据了解,证监会现行的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主要为《2号指引》,该规则自2012年12月发布以来,历经多次修订,特别是在2022年的法规整合中,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现金管理、临时补流、置换自筹资金、管理监督以及超募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范,旨在引导上市公司合规、高效地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规则》共计二十三条,其中强调了募集资金使用的专款专用和专注主业原则,明确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具体情形和延期实施的流程要求,并对闲置募集资金的临时现金管理、补充流动性以及超募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范。此外,《规则》还贯彻了从严监管的理念,设立了问责条款,并与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上位法相衔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规范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同时促进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指出,强化募集资金监管的新规将从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变更、安全性、中介机构责任、信息披露和违规处罚等多个方面对上市公司产生深远影响。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和透明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进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募集资金的安全性方面,《规则》进行了全面强化,包括规范现金管理行为,明确禁止购买非保本型产品和从事高风险理财活动;完善专户管理,规定现金管理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也应通过专户实施;同时,便利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提供或向银行申请提供相关必要资料,确保专户管理和第三方监管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此外,《规则》还优化了募集资金置换的规定,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原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并明确了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等情形时的重新评估论证要求,引导公司密切关注募投项目进展,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

田利辉进一步分析指出,根据《规则》,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标。对于非金融类企业,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或直接、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而言,募集资金应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以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规则》所提及的举措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资金“脱实向虚”的现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支持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从而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图片来源:网络,文章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