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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旨在通过科学的监管评级体系对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率,并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评级结果分为1—5级和S级,涵盖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负债质量等多个评级要素。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颁布了《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并将于2025年3月1日正式施行。此《评级办法》旨在通过科学的监管评级体系,对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从而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率,并进一步强化保险业的风险防控能力。

根据《评级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共分为六级,包括1—5级以及S级,其中数字越大表示风险越高。具体而言,监管评级综合得分在90分(含)至100分的公司被评为1级,75分(含)至90分的为2级,并依据得分进一步细分为A、B、C三档;60分(含)至75分的为3级,45分(含)至60分的为4级,均细分为A、B两档;45分以下的则为5级。对于处于重组、被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等特殊情况的保险公司,则直接列为S级,不参与常规评级流程。此外,《评级办法》还引入了“一票否决”机制,即若保险公司存在公司治理严重缺陷、偿付能力不足、流动性风险突出等重大问题,其评级结果将被直接下调至4级及以下。

《评级办法》明确指出,监管评级对象为我国境内设立且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各类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对于新设立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试评级;而对于处于特殊状态的保险公司,则直接评为S级,不再参与当年的监管评级。

在评级要素方面,《评级办法》涵盖了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通过对各评级要素的综合评价,监管部门能够准确判断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并据此确定其评级结果。同时,针对不同类型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和风险特征上的差异,《评级办法》还允许设置差异化的评级要素,以确保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在评分过程中,监管部门依据评分标准对各评级要素的评级指标进行评价,并根据不同评级要素所占权重进行加权计算,最终得出保险公司的综合得分。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图片及链接信息已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