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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小贷公司进行全面规范,包括贷款余额上限、业务范围、贷款集中度等要求,旨在填补监管空白,促进小贷行业健康发展。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简称“小贷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新规旨在填补监管空白,针对小贷公司经营管理中的粗放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及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维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明确规定,小贷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的业务定位,严禁开展违规“通道”业务。其中,网络小贷公司的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正式确定,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则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这一调整旨在防止监管套利,并考虑到纯线上业务的风险特征及小贷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此外,《办法》还详细列出了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发放小额贷款、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等,但禁止发行或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以及购买除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外的金融产品。值得注意的是,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删去了与贷款业务相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在贷款集中度方面,《办法》规定小贷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则不得超过15%。此举旨在有效控制小贷公司的业务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为确保新规平稳落地,《办法》设置了两年政策过渡期。对于目前单户金额超过上限的存量贷款,到期将自然结清;对于贷款到期后有续贷需求的客户,将引导小贷公司在过渡期间逐步调整单户金额,以实现资金接续的“软着陆”。

除了对贷款业务的严格规范,《办法》还强调了小贷公司必须回归放贷本业,不得为无贷款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通道”。小贷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时,需符合多项条件,包括不得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风险评估等服务。

在严监管背景下,小贷行业正经历深刻变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截至2024年9月末,全国小贷公司数量已降至5385家,贷款余额为7514亿元,较2015年数据呈现断崖式下降。行业分化加剧,头部公司纷纷增资,而实力较弱、管理不规范的公司则面临淘汰。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小贷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限制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并授权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制定跨地市展业条件。对于网络小贷公司的跨区域经营条件,虽未具体明确,但或将与其他地方金融组织统筹考虑,制定具体条件与监管要求。

业内专家表示,新规的出台有助于加强小贷公司的引导和监管,推动小贷公司“减量提质”,在防范化解风险的同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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