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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旨在强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性与使用规范性,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严格募集资金监管,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正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环境。近日,证监会于1月17日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旨在强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性与使用规范性,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进而推动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提升。

《规则》在监管体系中实现了从监管指引到基础规则层级的跃升,凸显了市场各方对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的重视。该《规则》不仅提出了募集资金使用的总体要求,强调专款专用,并明确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回购注销,严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同时,对募集资金用途的改变及使用进度的监管也更为严格,明确了擅自改变用途的罚则,并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时,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防止变相改变资金用途。

在安全性方面,《规则》进一步规范了现金管理行为,严禁购买非保本型产品及从事高风险理财活动,并强化了专户管理制度,确保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等操作均通过专户实施。此外,《规则》还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投资于流动性好的产品,且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对于违反规定导致本金亏损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涉及违法违规的将受到重罚。

在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方面,《规则》优化了募集资金置换的规定,明确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在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置换。同时,针对募投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提出了重新评估论证的要求,以引导公司密切关注项目进展,积极推进项目建设。

此外,《规则》还强调了中介机构的履职尽责,要求保荐机构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较大变化时发表意见,并强化持续督导责任,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此次《规则》的修改还做好了与独董制度改革和《公司法》修订的衔接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求。

市场普遍关注的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的区别、闲置资金使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问题,《规则》均给出了明确答复。上市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私募、股票、期货和衍生品等,必须投向实体项目。企业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虽有严格约束,但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可以提高闲置资金的效益,符合股东利益。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本次《规则》的修改是对实践中各方关注焦点的重点明确或规范,总结提炼了成熟经验做法,将交易所自律管理制度中的成熟规则提升到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层面,强化了规范约束效力。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