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加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发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
AI导读: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严格募集资金监管,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正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环境。近日,证监会于1月17日正式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向公众征求反馈意见。此举旨在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提升其使用效率,从而推动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提升。
《规则》在内部体系中由监管指引层级提升至基础规则层级,凸显了市场各方对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的高度重视。文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总体要求,强调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资金应主要用于主营业务,并明确了超募资金的使用方向,如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回购注销,严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此外,《规则》还严格规定了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条件和使用进度的监管。包括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而实施新项目、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况,均被视为募集资金用途的改变,并明确了相应的罚则。同时,强调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在发现相关情形时,应主动进行信息披露,以防止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对于募投项目需要延期实施的,也必须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在强化募集资金安全性方面,《规则》对现金管理行为进行了规范,严禁购买非保本型产品或从事高风险理财。同时,完善了专户管理制度,要求现金管理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也应通过专户实施,并便利了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推动专户管理和三方监管制度落到实处。此外,《规则》还强调,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投资流动性好的产品,且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业内人士指出,上市公司若利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导致本金亏损,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涉及违法违规的将受到重罚。实践中有上市公司因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而导致本金亏损,不仅公司实控人需要承担损失,还受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在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方面,《规则》优化了募集资金置换的规定,明确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为原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原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同时,明确了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等情形时的重新评估论证要求,引导公司密切关注募投项目进展,积极推进项目建设。
《规则》还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保荐机构应发表意见并说明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同时,强化了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责任,要求其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募集资金存在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此外,《规则》还明确了与相关上位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衔接机制,促进中介机构勤勉尽责。
一直以来,市场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存在多个关注点,包括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区别、闲置资金的使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问题。业内人士表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必须投向实体项目,严禁投资私募、股票、期货和衍生品等。同时,企业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受到严格约束和限制,在确保安全性和不影响项目建设的前提下,提高闲置资金的效益,符合股东利益。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本次《规则》的修改旨在适应新形势下严格募集资金监管的工作需要,对实践中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予以重点明确或规范。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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