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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起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强调募集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专注主业,明确用途改变情形和延期实施流程,规范闲置募集资金管理,并强化问责条款和外部约束,以提升募集资金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证监会于1月17日发布消息称,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已起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该《规则》旨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专业性、专一性和专注性,明确了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具体条件和延期实施的流程,同时对闲置募集资金的临时现金管理、补充流动性以及超募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

此次《规则》的修订贯彻了从严监管理念,设立了问责条款,并与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上市公司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促进中介机构勤勉尽责。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指出,《规则》的实施将显著提升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从而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具体而言,《规则》强调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并专注于主营业务。对于超募资金,明确规定其应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回购注销,严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此外,《规则》还针对募集资金用途改变进行了明确规范,包括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而实施新项目、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实施方式等情形,并设定了相应的罚则。同时,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规则》要求上市公司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应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事项及清偿整改方案。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此次《规则》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旨在保护市场信心。根据《规则》,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并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公司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认为,这些举措将从源头上遏制资金“脱实向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支持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发展大局。

在强化募集资金安全性方面,《规则》对现金管理行为进行了规范,禁止购买非保本型产品和从事高风险理财。同时,完善了专户管理,要求现金管理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也应通过专户实施。此外,《规则》还便利了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推动专户管理和三方监管制度落到实处。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刘晨指出,虽然一些上市公司在实体项目出现资金暂时闲置时,可以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监管部门对此有严格要求。同时,《规则》还优化了募集资金置换的规定,明确了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时的重新评估论证要求,以引导公司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

在外部约束方面,《规则》强化了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履职尽责,要求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异常情况。此外,《规则》还提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律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管问询,发现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图片链接及内容保持原样,未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