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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旨在提升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明确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具体情形和延期实施的流程要求,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临时现金管理、补充流动性以及超募资金使用等作了进一步规范。

据中国证监会1月17日正式发布的消息,证监会基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2号指引》),起草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该《规则》旨在全面增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旨在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其核心原则在于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专注主业,并详细阐明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具体情形及延期实施的流程要求。同时,对闲置募集资金的临时现金管理、补充流动性以及超募资金的使用等方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范。

以下为该《规则》的要点速览: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专注主业。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注销,严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借款。
  • 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专注于科技创新领域,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 对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及使用进度缓慢实施严格监管。
  • 禁止购买非保本型产品或从事高风险理财。
  • 完善专户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亦须通过专户实施。
  • 原则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者,可在原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 明确募投项目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的重新评估论证要求。
  • 针对募投项目发生较大变化,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并说明原因。
  • 保荐机构需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据悉,《2号指引》自2012年发布以来,于2022年进行了细节修订,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现金管理、临时补流、置换自筹资金、管理监督及超募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此次修订将《2号指引》提升为《规则》,标志着其规范性文件层级由监管指引提升至基础规则,旨在引导市场各方更加重视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本次修订主要围绕四个方向展开:一是明确或规范实践中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如募投项目变更的认定标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信息披露要求等;二是建立与证券法等上位法的衔接,促进上市公司规范管理和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三是将交易所自律管理制度中成熟且受市场认可的规则提升到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层面;四是做好与独董制度改革和公司法修订的衔接配套,根据最新要求作适应性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同时,《规则》对募集资金用途的改变和使用进度的缓慢实施严格监管,明确了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罚则,并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

在募集资金安全性方面,《规则》要求规范现金管理行为,严禁购买非保本型产品或从事高风险理财;完善专户管理,确保现金管理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均通过专户实施;同时,便利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推动专户管理和三方监管制度的有效落实。

此外,《规则》还致力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募集资金置换规定,并明确募投项目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的重新评估论证要求。中介机构方面,要求保荐机构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发表意见,并强化其持续督导责任,确保及时发现并报告募集资金异常情况。

最后,《规则》还强调了与独董制度改革和公司法修订的衔接调整,删除了独立董事对募集资金事项发表意见的相关要求,并根据公司法修订精神,将“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图片链接及内容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