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加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AI导读: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严格募集资金监管,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正迎来更为严格的监管时代。1月17日,证监会正式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向公众征求意见。该《规则》旨在强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性与使用规范性,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严格募集资金监管,以期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质量的整体提升。
此次《规则》在内部体系中实现了从监管指引层级至基础规则层级的跃升,这标志着市场各方需更加重视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规则》对募集资金使用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注于主营业务,并规定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注销,严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借款。
同时,《规则》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及使用进度的监管也更为严格。它明确了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具体情形,包括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而实施新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实施方式等,并对此类变更设定了相应的罚则。此外,还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上市公司一旦发现相关情形,应主动进行信息披露,以防止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对于募投项目需延期实施的情况,也要求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在强化募集资金安全性方面,《规则》对现金管理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资金不得用于购买非保本型产品或从事高风险理财。同时,完善了专户管理制度,规定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也应通过专户实施。为便利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规则》还强调上市公司应及时提供或向银行申请提供必要资料,以确保专户管理、三方监管制度的有效落实。
此外,《规则》还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投资流动性好的产品,且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业内人士指出,若上市公司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导致本金亏损,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涉及违法违规的将受到重罚。实践中已有上市公司因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而导致本金亏损的案例,不仅公司实控人需自掏腰包垫付损失,还受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在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方面,《规则》优化了募集资金置换的规定,明确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在原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同时,明确了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等情形时的重新评估论证要求,引导公司密切关注募投项目进展,积极推进项目建设。
《规则》还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保荐机构应发表意见并说明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同时,强化了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责任,规定其应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募集资金存在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此外,《规则》还明确了与相关上位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衔接机制,以促进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并做好与独董制度改革和《公司法》修订的衔接调整。
市场普遍关注的募集资金使用问题,如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的区别、闲置资金使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也在《规则》中得到了明确或规范。业内人士表示,上市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私募、股票、期货和衍生品等高风险领域,必须投向实体项目。但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限制相对较少。企业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受到严格约束和限制,在确保安全性和不影响项目建设的前提下,提高闲置资金的效益,这也符合股东利益。
证监会相关人士指出,为适应新形势下严格募集资金监管的工作需要,本次《规则》的修改对实践中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重点明确或规范,并将交易所自律管理制度中运行成熟、受市场认可的规则要求提升到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层面,强化了规范约束效力。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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