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促进行业稳健规范发展,规定小贷公司业务原则、禁止性行为及风险管理要求,并设置过渡期安排。


小贷公司迎来了新的监管政策。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颁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全面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力度,推动行业稳健、规范发展。《办法》共包含7章60条,内容涵盖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及附则等多个方面。

《办法》所定义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专注于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特指从事网络贷款业务的相关企业。

根据《办法》规定,小贷公司需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发挥自身优势,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及个人消费者等群体,促进消费扩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将承担对本地区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小贷公司的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将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统一负责。

在业务层面,小贷公司可依法经营小额贷款、商业汇票承兑及贴现等业务,但禁止发行或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也不得购买除固定收益类证券外的金融产品。在贷款集中度上,《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对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上限,以及网络小贷公司对单户消费和生产经营贷款的余额限制。

对于小贷公司开展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办法》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如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5%,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其他监管指标。在融资方面,小贷公司通过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一倍,通过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四倍。

《办法》还列出了小贷公司的禁止性行为,包括吸收公众存款、使用合作机构预存保证金发放贷款、出租出借牌照等行为。同时,要求小贷公司建立与公司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加强资产质量管理,提高抵御风险能力。逾期超过90天的贷款应划分为不良贷款,放贷资金需实施专户管理。

在关联交易管理上,《办法》要求小贷公司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对其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此外,小贷公司还需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建立统一准入机制,明确标准和程序。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办法》对小贷公司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进行了规范,并强化了对违规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负面清单监管。针对催收情况,《办法》明确要求小贷公司建立健全催收管理制度,强化合作催收机构管理,严格规范催收行为,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催收记录的机构进行贷款催收。

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金融监管总局设置了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要求小贷公司在过渡期内逐步达到《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完善小贷公司监管制度,提高行业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推动小贷公司提升服务质效,更好地满足各类群体的融资需求。

(图片来源:网络)(文章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