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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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募资行为,提升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该规则包含二十三条内容,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安全性、效率提升等方面。
为规范上市公司募资行为,证监会于1月1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此举旨在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并强化募集资金的监管。
证监会表示,该《规则》基于近年来监管工作的实践和多方调研结果,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规则》以提升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为目标,力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规则》共包含二十三条内容,核心要点包括: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注主业,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严格监管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和使用进度缓慢的情况;强化募集资金安全性,禁止购买非保本型产品和从事高风险理财;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以及做好与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和《公司法》修订的衔接调整。
此外,《规则》还明确了修订的四大方向,包括对实践中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明确或规范,建立与上位法的衔接,总结提炼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以及做好与独董制度改革和《公司法》修订的衔接配套。
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规则》强调,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注主业,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除非是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注销。同时,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以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在监管方面,《规则》明确规定了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情形,并强调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将受到罚则。此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发现相关情形时应主动进行信息披露,防止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为强化募集资金的安全性,《规则》规范了现金管理行为,禁止购买非保本型产品和从事高风险理财。同时,完善了专户管理,要求开展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也应通过专户实施,并便利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在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方面,《规则》优化了募集资金置换的规定,明确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的原则,并规定了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等情形时的重新评估论证要求。
此外,《规则》还强调了中介机构的责任,要求保荐机构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较大变化时发表意见,并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证监会表示,接下来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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