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贷公司监管新办法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小贷公司经营行为,明确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优化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
1月17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颁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简称“小贷公司”)的经营行为,并明确了其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办法》的出台,不仅优化了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强调了小额、分散的业务定位,还严禁了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进一步规范了外部融资,严格了“1+4”融资杠杆倍数指标,并明确了小贷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了小贷公司可以发放小额贷款,进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但禁止发行或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以及购买除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外的金融产品。相较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办法》删去了与贷款业务相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在贷款集中度方面,《办法》规定,小贷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5%。此外,针对网络小贷公司,《办法》新增了单户贷款余额上限要求,明确消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生产经营贷款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这一规定旨在防止监管套利,并考虑到网络小贷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及纯线上业务的风险特征。
为确保相关规定平稳落地,《办法》设置了两年政策过渡期,对于目前单户金额超过上限的存量贷款,到期自然结清,而对于有续贷需求的客户,将引导网络小贷公司在过渡期间逐步调整单户金额,实现资金接续“软着陆”。
此外,《办法》还将征求意见稿中的禁止性行为进一步集中至小贷公司经营行为的“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了小贷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地方交易场所、私募投资基金融资等行为。在融资渠道上,《办法》明确了小贷公司放贷资金来源限于自有资金与外部融入资金,并延续了“1+4”的融资杠杆倍数规定,对净资产时间范围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在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方面,《办法》细化了关联交易管理要求,明确了不良贷款划分标准,并对小贷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同时,对网络小贷公司业务系统提出了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等要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办法》规范了小贷公司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等行为,并严禁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
总体来看,《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小贷公司的经营行为,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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