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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并明确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职责,推动行业稳健发展。

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对外宣布,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力度,推动行业稳健运行与规范成长,该局在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后,正式制定并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内容详尽,共设7章60条,涵盖了总则、业务经营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非正常经营企业的有序退出机制、监督管理体系以及附则等多个方面。

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方面,《办法》明确了公司的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的具体要求,优化了单户贷款余额的上限标准,强调了小额、分散的业务模式;严禁通过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方式开展“通道”业务;并对外部融资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了“1+4”的融资杠杆倍数标准,同时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具体条件。

为加强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办法》细化了关联交易的管理要求,明确了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并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此外,针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还特别规定了其业务系统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具备健全的风险防控体系以及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合作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以及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加大了对违规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负面清单监管力度。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加强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旨在共同引导小额贷款行业向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此次《办法》的出台,不仅有助于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还将引导行业提升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金融监管总局将携手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共同推动《办法》的有效实施,进一步提升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践行普惠金融理念,从而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及个人消费者等多元化群体的融资需求。

(图片及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