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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小贷公司经营行为,明确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优化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并新增网络小贷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上限要求。同时,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对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作出规范。

2024年1月17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简称“小贷公司”)的经营行为,并明确其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办法》优化了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强调小额、分散的业务定位,同时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严格“1+4”融资杠杆倍数指标,并对小贷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具体来看,《办法》指出小贷公司可发放小额贷款,进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但不得发行或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也不得购买除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外的金融产品。相较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删除了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业务。

在贷款集中度方面,《办法》要求小贷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5%。同时,对于网络小贷公司,《办法》新增了单户贷款余额上限要求,即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曾表示,设置这些上限是为了坚持同类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防止监管套利,并考虑到纯线上业务的风险特征、小贷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银行业同类贷款定义等因素。为确保相关规定平稳落地实施,《办法》设置了两年政策过渡期。

此外,《办法》还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分散于融资渠道、放贷资金来源等条款中的禁止性行为进一步集中至小贷公司经营行为的“负面清单”,包括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发放贷款、出租出借牌照、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转让或变相转让信贷资产等禁止性行为。

在融资渠道上,《办法》明确了小贷公司的放贷资金来源限于自有资金与外部融入资金,包括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资,以及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资。在融资杠杆倍数层面,《办法》延续了此前“1+4”的规定,但对净资产的时间范围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小贷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需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并满足一系列条件,如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等。发行债券则需满足经营管理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条件,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

此外,《办法》还强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小贷公司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作出规范,并加强对违规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负面清单监管。例如,小贷公司不得面向未成年人推介办理贷款,不得以大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也不得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在催收环节,《办法》明确小贷公司及其合作催收机构不得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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