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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详细规定了夫妻财产分割中的涉股权问题,为夫妻股权归属提供了司法指引,包括股权转让效力、股权分割等焦点问题,并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夫妻股权归属问题在法律实践中一直是个复杂而敏感的议题,特别是在“夫妻店”这一常见且特殊的企业形式中更为凸显。随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与现代公司架构的碰撞,夫妻分手时,股权转让的效力与股权分割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围绕保护夫妻特殊家庭财产与尊重市场交易规则的争议不断。

近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约200万件,其中离婚纠纷占比高达近80%。在这些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成为焦点,且呈现出涉案金额增大、财产类型多样化的趋势。特别是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的复杂交织,使得疑难案件增多,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变得尤为迫切。

为应对这一挑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5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其中,第九条与第十条对夫妻财产分割中的涉股权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夫妻财产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提供了司法指引。

关于股权对外转让是否需要配偶方同意的问题,《解释(二)》第九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若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对此,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莹律师指出,如果该股权转让行为未侵害配偶的利益,股权转让合同一般不会因此无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楼秋然进一步解释了这一规定背后的逻辑,认为其体现了对民法中商事外观主义的尊重。他强调,对于第三人而言,无论是查阅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还是工商登记,都只能看到股权归属于一人的表象。如果仅仅因为未经配偶同意就可以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将破坏交易安全,增加交易成本。

同时,《解释(二)》第九条还规定,若持股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未直接持股一方配偶的利益,股权转让行为可能无效。张莹律师指出,在实务中,这类与第三人的串通行为十分常见,如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以明显低于股权价值的低价甚至0元对价转让股权,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

关于“夫妻店”股权分割的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时,若双方对股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在离婚时,人民法院不会支持按照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而是会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楼秋然副教授指出,这一规定再次强调了无论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在离婚时都应按照民法典的一般性规定进行分割。他强调,除非夫妻双方在婚前另有协议,否则一般情况下应对股权进行平均分配;若一方有过错,则应按民法典规定少分或不分。

值得注意的是,在夫妻分手时,对于股权对外转让与内部分割的处理上,司法对工商登记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楼秋然副教授解释说,这主要是因为股权转让时,为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持交易秩序,需要按照股权登记情况对善意第三人提供保护;而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则不存在这样的需求,因此应按照财产的真实状态而非登记状态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发言人表示,《解释(二)》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将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为解决夫妻股权归属问题提供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指引。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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