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初步裁定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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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行为,决定自2025年1月24日起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要求进口经营者缴纳保证金。
新华社北京1月16日电 商务部于1月16日正式发布公告,针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以及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作出了初步裁定。公告明确指出,经过详细调查,初步确认上述来源地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行为,且该行为已对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月24日起,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具体形式为保证金。这意味着,所有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被调查产品时,需根据初裁决定中确定的各公司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保证金。
回溯至2024年5月19日,商务部曾发布2024年第18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在此期间,调查机关全面审视了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及其幅度,评估了其对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造成的损害程度,并深入分析了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共聚聚甲醛作为一种高性能材料,凭借其出色的机械强度、高耐疲劳性、高耐蠕变性等特性,在多个领域展现出广阔的应用前景。它不仅可以作为铜、锌、锡、铅等传统金属材料的替代品,还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应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常用品、运动器械、医疗器具、管道管件以及建筑建材等多个领域,对促进相关产业升级和提升产品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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