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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根据《反倾销条例》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作出初步裁定,决定自2025年1月24日起对进口该产品征收保证金。

据商务部最新消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商务部于2024年5月19日正式发布了2024年第18号公告,宣布对源自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及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程序。

在此次调查中,商务部详细审查了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及其倾销幅度,同时评估了这些产品对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并深入分析了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经过全面调查,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商务部已作出初步裁定,并于近日对外公告。

初步裁定结果显示,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确实存在倾销行为,且中国大陆的相关产业已遭受实质损害,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为应对这一情况,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月24日起,对进口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具体形式为征收保证金。进口经营者在进口相关产品时,需按照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如下:产品名称为共聚聚甲醛,又称聚氧亚甲基共聚物或聚氧化甲烯共聚物,英文名称包括PolyformaldehydeCopolymer、PolyoxymethyleneCopolymer、Copolymer-typeAcetalResin或AcetalCopolymer等,通常简称为POM Copolymer。其化学分子式为-[CH2-O]n-[CH2-O-CH2-CH2]m-(n>m),是一种由甲醛合成的热塑性树脂,具有特定的物理化学特性和性能指标。

共聚聚甲醛因其机械强度高、耐疲劳性高、耐蠕变性好等优良性能,在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常用品、运动器械、医疗器具、管道管件、建筑建材等多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部分替代了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中的39071010、39071090税则号项下的共聚聚甲醛,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不在此次调查范围内。

针对各公司,商务部已确定了具体的保证金征收比率。其中,美国公司中,泰科纳聚合物公司(Ticona Polymers,Inc.)及其他美国公司的保证金比率为74.9%;欧盟公司中,塞拉尼斯生产德国有限及两合公司(Celanese Production Germany GmbH & Co. KG)及其他欧盟公司的保证金比率为42.0%;台湾地区公司中,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的保证金比率为3.8%,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的保证金比率为4.0%,其他台湾地区公司的保证金比率为32.6%;日本公司中,宝理塑料株式会社(POLYPLASTICS CO., LTD.)和其他日本公司的保证金比率为43.7%,旭化成株式会社(ASAHI KASEI CORPORATION)的保证金比率为33.9%。

自2025年1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需按照初裁决定所确定的保证金比率,向海关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此外,商务部还表示,各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图片及链接信息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