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规定》出台
AI导读: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旨在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明确执业规范和收费原则,防止不当利益捆绑,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
国务院总理李强近日正式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25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旨在规范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时的行为,明确了中介机构的执业规范与收费原则,旨在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不当利益捆绑,从而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日前,司法部、财政部及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就《规定》的相关内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详细阐述了《规定》的出台背景及重要意义。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核心要求,直接关系着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中介机构在公司上市及融资过程中扮演着“看门人”的重要角色,然而,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时,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的现象,这无疑会诱发财务造假等严重问题。
为此,《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收费原则。中介机构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依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对各类中介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时,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严禁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从事承销业务时,应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同时,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时,也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
司法部、财政部及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规定》旨在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推动行业收费标准更加公开、公正、透明,从而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并指出,该规定并不会影响中介机构的正常收费行为。对于少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费行为,中介机构与发行人应及时改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规定》还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以避免引发区域恶性竞争、增加财政负担以及扭曲政绩观等问题。对于违反规定给予奖励的行为,应依法追回。同时,《规定》还要求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时,应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并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
市场人士认为,《规定》的出台并不会改变投行目前的“保荐+承销”收费模式,而是更注重收费的合理性与规范性,避免不当行为的发生。中金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投行的独立性,规范其服务行为,压实“看门人”职责,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推动投行正确看待功能性和盈利性关系,将功能性放在首位,使市场化的收费行为更加透明和规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也指出,中介机构收费应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既不能纳入影响中介机构独立性的因素,又应能够涵盖中介机构履行职责的必要成本并有适当收益。中介服务机构的合理定价有助于其可持续发展,从而保护市场的长远健康。
未来,司法部、财政部及证监会将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配合,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并加大对相关业务收费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相关情形时,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