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规定》解读
AI导读:
司法部、财政部及证监会解读《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指出地方政府通过奖励提高当地企业上市几率的弊端,并明确违规奖励应追回,旨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近期,司法部、财政部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该规定旨在解决地方政府在推动当地企业上市过程中,通过奖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以提高上市成功率的现象所带来的问题。在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产生示范效应。然而,这一做法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
首先,这种做法可能引发区域间的恶性竞争,导致财政负担加重,并扭曲了政绩观。其次,过度依赖奖励可能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期利益,忽视了其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角色定位,长此以往将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促使公司上市回归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本源上来,有必要对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进行约束。
根据《规定》,自该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若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应当追回。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规定》施行前政府已经给予的奖励,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将不予追回。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政策的平稳过渡,同时向市场传递出明确的信号,即未来地方政府在推动企业上市时,必须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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