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项目收益权与特许经营权入市交易再获明确
AI导读:
日前,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明确探索在部分地区开展旅游项目收益权、旅游项目(景区)特许经营权入市交易、备案登记试点工作,旨在扩大旅游项目的有效投资,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其中明确指出,将在部分地区探索开展旅游项目收益权、旅游项目(景区)特许经营权入市交易及备案登记试点工作。这一政策的再次明确,源自2023年9月国办发布的另一份文件——《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两份文件在拓宽融资渠道方面有着相同的内容表述。
政府连续出台两份文件强调此事,不仅凸显了这项工作对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体现了政策推进的谨慎态度,两份文件均强调了“在部分地区”和“试点”的关键词。
推进旅游项目收益权等入市交易,旨在扩大旅游项目的有效投资,特别是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通过这一举措,地方政府作为出让方可以获得现实收益,从而加大相关领域投资;而受让方在获得相关权益后,也将继续加大投资,完善旅游设施,提升服务水平,以期从经营中获得更多收益。
然而,理想的设计未必能带来理想的结果。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受让方掠夺式开发经营、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同时也存在相关领域规定不明确、制度缺失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积极加以改进。
具体而言,出让方需进一步明确出让的根本目的及事后跟踪管理,避免短期行为。出让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旅游产业良性可持续发展,兼具保护与发展的双重目标。因此,必须明确哪些旅游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可以出让,哪些不适宜出让;同时,出让后出让方仍需承担管理主体责任,不可“一让了之”。
当前,旅游项目收益权和特许经营权出让面临新情况。为了缓解财政缺口,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地方国企接盘、向金融机构抵押权益以获得贷款的方式。未来,随着旅游项目收益权和特许经营权交易在更大范围内展开,将产生相关权益交易“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交互叠加的问题,亟需进一步规范。
此外,受让方也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克服短期行为冲动,在体现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实现稳定收益。最基本的要求是,受让方要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过度开发和经营,不对景区资源造成破坏。针对过度商业化现象,包括文化底蕴景区被商业内容充斥的问题,需提高警惕。
获得收益权和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提高自律意识,合理规划景区规模、布局交通和营业项目,确保开发适度、运营有序。这样才能保持景区的原汁原味,也是经营者持续获得稳定收益的保障。
同时,要加快相关领域的制度建设,确保市场主体在制度清晰明确的前提下规范运行。当前制度缺陷包括相关权益出让年限不明确、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处罚惩戒措施不明确等。虽然已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但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体系化。
为此,各地已在进行积极探索。例如,2024年11月,黄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风景区内经营活动,调动社会力量与资本参与景区保护、管理和发展,切实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该办法明确特许经营权出让最多不超过30年,不得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及其相应资源,对景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可收回特许经营权等。
“资源归国家、管理权归政府、经营权归市场”,这是旅游项目收益权和特许经营权交易的重要指导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需进一步明确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要加强制度建设,防止双方短期行为。为此,稳步推进旅游项目收益及特许经营权入市交易试点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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