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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监局对梁晗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进行警告并罚款3万元,引发投资者对出借证券账户法律风险的关注。文章探讨了出借证券账户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并强调投资者应高度重视出借证券账户的法律风险。

熊锦秋

近日,山西证监局发布了一项处罚决定,对梁晗因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进行了警告并罚款3万元。这一事件再度引发了投资者对出借证券账户法律风险的关注。

据悉,梁晗在中信证券北京三里河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后,便将该账户交由郭某萌控制使用。在2024年6月20日至10月21日期间,郭某萌利用该账户进行了大量“克劳斯”股票的买卖交易,交易资金全部来源于郭某萌,股票卖出和持有的权益也归其所有。对照另一案例,郭某萌的行为或构成内幕交易。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对于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的行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梁晗此次被罚,正是因为其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虽然并未直接参与股票操作或收益分享。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投资者出借证券账户用于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时参与收益分享,那么出借主体可能需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这不仅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此外,如果出借主体明知借用主体违法而仍出借账户,那么出借主体也可能被视为共同犯罪的从犯。

内幕交易者为规避监管,往往会采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的方式进行隐蔽交易。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还可能导致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成为一句空话。同时,借用、出借证券账户也会加大证券监管机构调查违法违规行为的难度,对证券监管形成较大干扰。

因此,对于借用或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监管部门应予以严厉打击。同时,投资者也应高度重视出借证券账户的法律风险,切勿将证券账户随意出借给他人使用。证券账户是个人进行证券交易的重要凭证,一旦出借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麻烦。

当然,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如夫妻互用证券账户打新股等行为,法律应予以豁免。但这也需要投资者明确区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避免因为一时疏忽而陷入法律纠纷。

总之,证券执法、司法部门应高度强化对违法借用或出借证券账户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证券账户实名制得到有效落实。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版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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