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财务造假严打升级:全链条追溯与投资者保护并重
AI导读:
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解答明确案件认定和法律适用,传递严惩信号。全链条追溯造假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强化中介机构责任。
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一直是扰乱市场秩序、动摇投资者信心、侵犯投资者权益的重大问题。为应对这一挑战,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旨在明确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传递出依法严惩财务造假犯罪的强烈信号。
财务造假作为证券市场的毒瘤,形式多样,涉及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建忠指出,财务造假犯罪手段隐蔽、模式复杂,涉及采购、生产、销售、物流全流程虚构业务造假,滥用会计处理虚构业绩造假等多种方式。同时,犯罪动机多样,涉及上市融资、避免退市、实现并购重组业绩要求等。此外,财务造假犯罪层级多、链条长,涉及公司内部高中低层人员及外部上下游关联公司,形成全链条系统性财务造假。
针对财务造假犯罪的上述特点,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中央零容忍要求,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深挖彻查,不仅要查清企业账面财务数据,还要深入生产经营环节和上下游关联交易,穿透查清基础生产经营数据、交易数据的真实性,严厉打击“掏空”上市公司的相关犯罪。同时,依法从严全链条追诉组织实施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以及为财务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和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解答》明确了对造假上市公司和专门为财务造假提供“一条龙”服务的单位、个人从严打击的原则,旨在打破造假“生态圈”。同时,充分发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升档法定刑的震慑作用,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财务造假犯罪行为依法全面评价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此外,对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参与造假行为构成数罪的,从一重罪处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认为,《解答》的出台有利于震慑打击财务造假犯罪,回应了司法操作中的难点和盲区。同时,全链条打击财务造假除了直接打击造假者之外,还要压实“看门人”责任,依法严惩中介机构等“帮凶”或者“第三者”。例如,上半年证券执法部门已对履职不到位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保护投资者是办理财务造假案件的重中之重。最高检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副主任罗曦表示,我国证券法设置“信息披露”专章,明确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近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提出17项具体举措,释放“惩防并重”政策信号。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全力追缴违法所得,依法支持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多途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依规进行财务处理和信息披露,谨守“不作假账”的底线,不触碰法律红线。如何防范财务造假风险,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方俊建议,公司应规范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监督,防止控股股东、实控人越权、舞弊;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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