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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四部门联合发布《上海市深化外商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旨在丰富医疗服务供给,优化营商环境,满足多元化健康需求。方案明确了试点范围、数量、条件及管理措施等。

【大河财立方消息】1月8日,上海市四部门联合发布《上海市深化外商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该方案旨在丰富医疗服务供给,优化营商环境,满足多元化健康需求。

方案明确,上海市将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并鼓励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区域设立。原则上,单个特殊功能区和外籍人士集聚区内设置不超过2家。

外商独资医院需遵循一定条件,如不得开展高风险诊疗活动,包括人体器官移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同时,医院信息管理系统需接入市、区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电子病历等信息存储服务器需位于我国境内。

方案还规定了外商独资医院的审批流程、管理措施等。审批部门需开展现场审查,并进行社会公示。医院需纳入日常监管和质控督查范围,并服从突发事件调遣。

此外,方案强调了市、区卫生健康委与商务部门的协同管理,以引进国际高水平医疗资源,并加强风险防范和事中事后监管。

附全文:

上海市深化外商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制定的方案,上海市制定了进一步深化外商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的工作方案。

一、试点范围

上海市将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并鼓励在自贸试验区等区域设立。

二、试点数量

原则上,单个特殊功能区和外籍人士集聚区内设置不超过2家。

三、试点条件

(一)投资主体条件。境外投资者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经验,并能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和技术。

(二)设立和运行条件。外商独资医院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医院级别为三级,不得设立精神病医院等。医院不得开展高风险诊疗活动,并需按规定聘用外国医师等。

四、管理措施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履行对外商独资医院的准入和事中事后管理职责。外商独资医院应当依法开展诊疗活动,并加强自我管理。

(一)准入管理。外商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需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并进行现场审查、社会公示等。

(二)执业管理。市、区卫生健康委将外商独资医院纳入日常监管和质控督查范围,并指导其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经营管理。

五、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健康委与商务部门将加强协同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引进国际高水平医疗资源,并加强风险防范和事中事后监管。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