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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于2024年12月25日正式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替代原有的暂行条例,内容涵盖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等方面。

  全文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征收与缴纳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增值税工作应贯彻党和国家政策,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交易)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纳税人,须依法纳税。

  应税交易包括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及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四条 境内应税交易情形包括:

  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金融商品境内发行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需依法纳税:

  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转让货物;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属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员工为雇主提供服务获工资薪金;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依法征收征用获补偿;存款利息收入。

  第七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额不含增值税。税额应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另有规定除外。小规模纳税人可按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税。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五百万元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登记,按一般计税方法纳税。

  第二章 税率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特定除外)税率为13%;销售特定服务、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及货物(特定除外)税率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特定除外)税率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特定除外);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特定范围内)税率为0%。

  第十一条 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进口货物应纳税额为组成计税价格乘以税率。

  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境内应税交易,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为纳税人应税交易按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的税额;进项税额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的税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应税交易取得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非人民币结算的,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九条 视同应税交易及非货币形式销售额,纳税人应按市场价格确定。

  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

  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纳税人可按国务院规定选择结转下期抵扣或申请退还。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正常损失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项目、直接消费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项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税交易额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起征点的,全额纳税。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及相关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古旧图书及自然人使用过的物品;进口科研教学设备;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残疾人专用进口物品及服务;育养、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学历教育服务及学生勤工俭学服务;文化、宗教活动门票收入。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可根据需要制定支持小微企业、重点产业、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税交易: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凭据当日;先开发票的,为开票当日。视同应税交易:完成当日。进口货物:报关进口当日。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申报;经批准可汇总申报。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未申报的,由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税。自然人销售或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自然资源、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口货物纳税人:海关规定地点。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境外的,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条 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不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按次纳税。

  第三十一条 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和电子发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