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公司新股发行引关注,IPO现金分红监管再升级
AI导读:
X公司新股发行上市引发关注,作为清仓式分红典型,其IPO之路或受影响。证监会加强现金分红监管,沪深交易所提出初步考虑。X公司选择有利报告期成功上市,暴露IPO新政现金分红考核弹性问题。
皮海洲 | 立方大家谈专栏作者
近期,X公司的新股发行上市引发了投资者的广泛关注。该公司作为IPO市场中“清仓式”分红的代表,其分红行为一直备受市场瞩目。自去年下半年以来,IPO公司的分红问题已成为市场热议的焦点,不少公司因分红问题而被迫终止IPO进程。
随着新任证监会主席的上任,对IPO公司现金分红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今年3月15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明确提出,要密切关注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并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4月12日发布的“新国九条”也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发行上市制度,将此类情形纳入发行上市负面清单。
沪深交易所在此背景下,提出了初步的考虑:对于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80%,或累计分红金额超过3亿元且募集资金中补流和还贷合计比例高于20%的企业,将不允许其发行上市。这一规定旨在遏制“清仓式”分红现象,保护投资者利益。
然而,X公司作为“清仓式”分红的典型,其IPO之路却似乎并未因此受阻。根据该公司选择的报告期(2021年至2023年),由于其2023年未进行现金分红,报告期三年的分红比例仅为38.82%,远低于80%的“红线”。这一结果引发了市场对IPO新政尤其是现金分红考核弹性的质疑。
X公司的成功上市暴露了IPO新政在现金分红考核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有必要压缩IPO公司现金分红考核的弹性,选择最不利于发行人的报告期进行考核。同时,建议将分红比例80%的红线进一步降低到70%,一旦现金分红比例达到70%,即取消IPO资格。这将促使IPO公司将更多利润留存于企业用于发展,或上市后与新股东共享。
此外,对于报告期内存在现金分红的公司,应严格限制其募资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行为。特别是对于“报告期三年”前两年内存在大额分红甚至“清仓式”分红(分红比例达到70%以上)的公司,同样应禁止其募资补流或还贷。这一措施旨在避免发行人“一手分红一手补流”的情况出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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