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延长险企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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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并为受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过渡期政策。
北京商报讯(记者胡永新)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优化保险公司的监管环境。
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通知》核心内容在于将规则Ⅱ的实施过渡期延长一年,至2025年底。此举旨在减轻因新旧规则切换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带来的压力。对于受新旧规则切换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允许其在2025年1月15日前与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政策沟通,金融监管总局将依据实际情况,在2025年2月底前为每家公司量身定制过渡期政策。同时规定,已经享受过渡期政策的保险公司,在2025年的过渡期政策不得优于其原过渡期最后一年所享受的政策。
此外,《通知》还详细说明了申请流程。对于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需与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进行沟通,并由金融监管总局确定其过渡期政策;而对于由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则需与属地金融监管局沟通,由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并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方可确定其过渡期政策。
图片来源:金融监管总局
此次《通知》的发布,不仅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加充足的准备时间,也体现了金融监管总局在保障市场稳定、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作为。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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