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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要求保险机构加强金融产品投资后的管理,建立以风险控制为主导的投后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投资稳健安全。

北京商报讯(记者胡永新)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于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一项重要文件——《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简称《应用指引(4-6号)》)。该指引为保险机构在金融产品投资领域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操作规范。

根据《应用指引(4-6号)》的规定,保险机构在开展金融产品投资时,必须严格遵循监管要求,加强投后管理。为此,保险机构需建立一套以风险控制为主导的投后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投资的稳健性和安全性。

该指引还明确要求保险机构设立专门的投后管理部门或岗位,并为每只金融产品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投后管理部门或岗位需定期编制金融产品投资后续管理报告,以便投资决策机构或其授权机构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金融产品投后情况、风险管理情况及可能涉及的重大事项。这一措施有助于保险机构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