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AI导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印发指导意见,要求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通过信息化平台建设和制定负面清单等措施,逐步实现跨机构共享,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在医疗服务体系中,检查检验环节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然而,当前患者常常面临一个困境:在一家医院完成检查后,短期内若转至另一家医院就诊,却往往无法直接使用先前的检查结果,仍需重复检查。这一现状不仅加剧了医疗成本,还降低了诊疗效率。
针对此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于11月27日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以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为基准,以接诊医师的专业判断为依据,旨在全面推动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工作,进而提升医疗服务效率,优化患者的就医体验。
同日下午,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司长焦雅辉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了更有效地推进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与共享,相关部门在巩固地方已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正不断加强制度顶层设计与技术支撑,为政策的顺利落地创造有利条件。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了2025年、2027年和2030年三个关键阶段的发展目标,并针对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等不同区域和层面,提出了详细的任务要求。
互认政策将大幅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事实上,近年来,国内多个地区已在积极推动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并已取得显著成效。焦雅辉介绍,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份实现了超过100项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其中,北京、江苏、浙江三地的互认项目数量分别高达481项、478项和443项。
通过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各地正逐步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跨机构共享。例如,江苏省已有1966家公立医疗机构接入影像云平台,而浙江省的互认系统则已覆盖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乡镇卫生院。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政策的实施,直接减轻了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就诊时的重复检查负担。这既提高了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又显著降低了患者的经济压力和就医时间成本。
北京市卫健委副主任李昂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北京市已实现181项检验结果项目和300项影像检查结果项目的医疗机构间互认,涵盖了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胸部X光、CT等常规检查项目,满足了患者就诊时70%至80%的常规检查需求。
此外,焦雅辉还提到,部分地区正在积极探索跨省域的互认工作,如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地区均在积极落实互认共享机制。其中,京津冀及山东省范围内的1100余家医疗机构已实现60项临床检验结果的跨区域互认;而四川省和重庆市则将935家医院纳入互认范围,互认项目达到161项。
六种情形下可不互认检查检验结果
早在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就已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而此次新发布的指导意见,则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更为深入的完善与升级。政策明确提出,到2025年底,各紧密型医联体(含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将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全部项目的互认,各地市域内医疗机构间的互认项目将超过200项。到2027年底,各省域内医疗机构间的互认项目将超过300项;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区域内的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数将超过200项。而到2030年,全国互认工作机制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将进一步提高,结果互通共享体系将基本建立,从而实现常见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跨医疗机构的共享互认。
新政策的出台无疑将有效提升我国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但推进互认工作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方面,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维护需要较大的投入,尤其是对于基层医疗机构而言,信息系统建设的进度与质量将直接影响互认工作的推进效果。另一方面,各地医疗机构在设备配置、检验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差异,仍是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面临的重要障碍。
中泰证券在2021年的研报中就曾指出,医院数据共享和区域信息平台升级成为建设重点,医院IT和公卫IT领域均受益。而在此次新发布的指导意见中,各部门也着重强调了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和医疗质量的控制。通过实施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三年攻坚行动,建设“影像云”平台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各地将逐步建立起涵盖全国的检查检验结果共享数据库,为检查结果的跨机构共享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提出制定负面清单,以明确不适合互认的检查项目和情形。例如,由于疾病发展的动态性,部分检查项目可能随着病情变化而需要重新检测。焦雅辉指出,人体血液中的血小板代谢周期为8—12天,超过这个时间,即超过正常的生理代谢周期,可能就需要重新进行检查。类似这样的情况在临床上还有很多。
同时,不同仪器、试剂之间的差异性也会影响检验结果的互认。焦雅辉进一步解释,CT分为16、32、64、128、256等不同排数,不同排数的CT在分辨率和成像上存在差异。如果分辨率不够,可能导致微小的结节或病灶无法被发现。因此,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因素,也会影响检查结果的互认。
焦雅辉明确了接诊医师根据诊疗需要重新检查的六种情形,包括:因病情变化导致检查结果与临床表现不符;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检查项目对疾病诊疗意义重大;患者处于急诊急救情况;涉及司法、伤残、病退等鉴定;以及其他需要重复检查的情形。对于这些不适合互认的情形,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由接诊医生根据临床判断进行评估,以确保患者的诊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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