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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江苏省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及江苏省粮食集团高管刘习东进行公开宣判,刘习东因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其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已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2024年12月31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省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及江苏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高管刘习东的受贿、挪用公款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刘习东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同时,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最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此外,其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已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至2019年间,刘习东利用其在江苏省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和江苏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务之便,为相关企业及个人在经营、融资、工作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00余万元。同时,刘习东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习东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然而,鉴于刘习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部分受贿犯罪未遂,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此次宣判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对贪腐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