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为银行保险机构提供了实现差异化风险管控能力提升的契机,并将推动行业对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深度升级。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的操作风险监管框架,提升风险管理效能,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23年12月29日正式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也将参照执行。
据行业研究机构分析,《办法》的出台为银行保险机构提供了实现差异化风险管控能力提升的关键契机,并将驱动整个行业对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深度升级。操作风险,主要源于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的缺陷及外部事件,已成为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之一。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操作风险的防控形势愈发复杂,原有监管规定已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同时国际规则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原有监管规定进行全面修订显得尤为重要。在2023年7月至12月的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金融监管总局共收到近200条建议,其中大部分已被采纳,包括调整外部审计和评价频次、为大型保险机构提供一年过渡期等。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整合了银行和保险机构的操作风险监管规则,明确了统一适用于银行保险机构的基本要求,同时针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机构,提出了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例如,保险公司不适用风险计量和资本计提等方面的要求,而大型保险机构在风险管理架构和职责等方面享有一年过渡期。
普华永道和德勤等业内机构指出,《办法》的出台正值行业特色化、差异化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为银行保险机构提供了提升差异化风险管控能力的重要机遇。同时,《办法》首次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机制,体现了公司治理的先进理念,为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明确了顶层风险治理架构。
面对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经济环境和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新风险场景,如外包风险、业务连续性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等,《办法》将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对其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全面升级,以适应新的挑战。此外,《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银行、保险机构及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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