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推动商业保险年金规范发展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商业保险年金定义、范畴,提出规范性发展要求,旨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
保险业新“国十条”发布后的首个配套文件已正式落地。金融监管总局于10月23日颁布了《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对商业保险年金的定义、范畴进行了明确,并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性发展要求,旨在引导保险业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从而更有效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
早在今年9月,保险业新“国十条”就提出了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的目标。业内专家解读称,该通知明确了商业保险年金是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的统称,并强调了其“养老”功能,包括保险期限、领取方式、跨周期支付等方面,为保险业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对保险公司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定义明确,强化养老保障功能
通知具体指出,商业保险年金是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这一定义旨在强化产品的“养老”功能,实现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目标,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长期稳健的财富积累和持续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增强个人养老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
通知还明确将市场上现有的多类养老保障产品纳入商业保险年金范畴,如各类养老年金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对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相关保险产品等,这些产品多数具有长期领取的功能,将有助于提高保险业在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设中的供给质量。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提出了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要求,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延长商业养老金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未来将有更多商业养老金产品推向市场。
同时,通知还鼓励保险公司按照简明易懂、投保便捷、期限适当、安全稳健的原则,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业保险年金新型产品。业内人士认为,保险公司正在积极探索的浮动收益型保险产品更符合当前市场发展形势,将进一步丰富市场供给,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
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推动可持续发展
通知还提出,鼓励保险公司探索符合商业保险年金管理需求的资产配置方式,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积极参与国家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险企人士指出,商业保险年金的期限更长、跨周期支付特征更明显,对其资产配置提出了更高要求。
险企人士表示,通知的这一要求旨在引导保险公司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探索与商业保险年金更契合的资产配置方式。这将促使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年金的资产配置上更加注重资产负债匹配,通过负债端的长周期特性引导资产端的长周期配置,共同推动商业保险年金长期可持续发展。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强监管、严监管的要求,将健全与商业保险年金业务特点和风险监测等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体系,研究制定符合商业保险年金新型产品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的监管规则,以确保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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